一、本办法适用本校范围内涉及辐射的工作场。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均指涉及辐射的实验室。
二、涉及辐射的工作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退役的,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以及备案。
三、使用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没有参加湖北省环保局辐射安全培训和取得辐射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严禁操作。
四、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本实验室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许可,不准随意进入实验室或动用实验室内的实验设备。
五、做放射性实验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六、实验进行和设备运转期间,严禁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
七、除实验需要外,任何人不准在实验室使用明火,严禁在实验室蒸煮食品、饮食、吸烟。实验完毕必须洗净双手。
八、严格执行国家防污染法规,在进行放射性实验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本实验室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污染物(指含重金属、有机毒素、放射性、病毒、细菌等污水,污物及实验用动物尸体)和实验所产生的废品不得随意排放和抛弃,必须用专用的垃圾箱封存,按要求定期送危废品管理部门处理。
九、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危险品管理规定。危险品保管、领用必须专人负责,严禁乱丢乱放。要设立危险品登记本,并记录清楚。
十、要经常对电源、气源、火源、放射源和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报告业务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十一、实验室一切电气设施的安装、拆除和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十二、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水、气源,关窗、锁门,做到人离设备关机;属需要连续用电的设备须报告学院办公室批准,并加强检查。
十三、违反本办法者,即使未造成损失,学院也将予以批评教育或责成公开检讨;已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赔款、行政处分直至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